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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管理办法[失效]

  (二)减价拍卖
  即由拍卖市场先喊出最高价格,然后逐次喊出逐步降低的价格,直至有竞买人表示接受而成交。
  (三)无底价拍卖
  即拍卖市场不宣布拍卖标的的起拍价,直接由竞买人叫价竞买,至产生最高出价者成交。
  (四)密封递价拍卖
  即由拍卖市场先公布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和拍卖条件,然后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标书递交拍卖市场,由拍卖市场在事先确定的时间公开开启,经比较后选择出价最高者成交。
  (五)符合公开竞价原则的其它形式。
  第三十八条 委托拍卖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应载明下列各项:
  (一)委托人与拍卖市场;
  (二)拍卖标的的种类、数量、品质、存放(坐落)地点、折旧程度(使用年限);
  (三)拍卖标的的价格限定原则及拍卖底价;
  (四)拍卖标的的评估鉴定方式及费用负担;
  (五)拍卖的形式、时间、地点;
  (六)拍卖标的的交付时间、方式及保管费用;
  (七)拍卖费用负担及价款结算方式;
  (八)未售出拍卖标的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拍卖市场于拍卖前得先期发布公告。
  前款所称拍卖公告指向公众通告有关拍卖必要事项的文书。
  拍卖公告应载明下列各项:
  (一)拍卖标的的种类、数量、品质;
  (二)拍卖时间及拍卖场所;
  (三)展示拍卖标的的场所及时间;
  (四)拍卖价金的交付方式及交付期限;
  (五)竞买人资格要求和竞买应办的手续。
  定向拍卖者可载明竞买人的范围。
  第四十条 拍卖公告可依委托人要求或拍卖市场习惯登报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四十一条 竞买人应于拍卖前查看拍卖标的,竞买人未予查看而参加竞买的,不得以此拒绝受领买受的拍卖标的。
  第四十二条 拍卖市场应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拍卖方式。
  第四十三条 加价拍卖时,竞买人一经出价即不得撤回,当有更高出价或拍卖标的被依法撤回时该出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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