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地公证机构要认真学习、落实《决定》和
《公司法》,抓住经济体制转轨之契机,努力探索为企业向公司制改造提供服务的领域、方法和途径,牢固树立市场观念、竞争观念、服务观念、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观念,运用法律赋予的公证职能,规范公司行为。要做好以下几点:
1、坚持真实合法原则,强化质量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在为企业向公司制改造服务中,公证机构必须一丝不苟地贯彻执行
《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断提高办证质量,改进、完善公证工作规程和办证方式、方法。
2、坚持法定公证与自愿公证相结合的原则。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证的事项,公证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主动、大胆、保质保量地办好。对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需要公证的事项,公证机构要通过宣传、服务等方式,使企业、群众认识公证的职能和作用,自觉申请公证,以发挥公证的法律服务、预防、监督职能。
3、进一步完善服务方式。各地公证机构要不断改进、完善公证服务的方式和手段,拓宽服务领域,由单纯证明向提供综合性、系列化的深层次服务方向转变。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公证体制改革的要求,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变坐等办证为主动服务,综合运用证明、现场监督、咨询、顾问等职能,为建立规范化的公司制度提供全方位、系列化公证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4、抓住重点,因地制宜,及时总结经验。企业向公司制改造过程中涉及公证服务的内容十分广泛,各地公证机构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深化改革的具体要求,有重点地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开放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公证机构,要重点办好股票发行、股份公司创立、国有企业向有限责任公司改造、明晰产权等方面的公证事务。农村地区的公证机构要积极为农民股份合作制、股份制企业创立和乡镇企业向公司制改造提供法律服务。各地公证机构要注意总结经验和教训,对社会效益显著的公证项目,要及时总结上报,加以规范化,以便交流推广。
四、公司章程是成立公司必备的、基本的法律文件,公证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公司章程公证。根据
《公司法》和公司性质,帮助当事人完善和规范公司章程,积极开展与公司章程公证相关的法律服务,宣传推行公司制的意义和公司法律知识,解答与公司有关的法律咨询,为公司的创立和发展提供法律意见和公证顾问服务等。办理这类公证中要注意:
1、根据公司性质适用相应的法律。公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适用
《公司法》第
九条第二款、第
七十九条、第
九十二条、第
一百零七条规定,公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适用
《公司法》第
九条第一款、第
二十二条、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条、第
六十五条规定;公证“三资”企业章程应分别适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
外资企业法》;公证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章程应当分别适用《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或《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