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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1994年8月9日 国税函发[1994]46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晋税流发[1994]第71号请示悉。经研究,我们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补征消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柴油。对你省石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计的市场价、导向价库存汽油、柴油,应按规定补征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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