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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评价方式和内容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要以职业能力考核和工作业绩评定为重点,同时注重职业道德评价和理论知识考试。

  (一)职业能力考核。重点考核技能人员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力。可结合试点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在工作现场、生产过程中,采取典型工件加工、作业项目评定、现场答辩、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考核。由试点企业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从国家题库中抽取相应职业(工种)的实际操作试题,并可结合岗位实际对试题内容进行调整;尚未开发国家题库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与试点企业组织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岗位实际要求共同命制。

  (二)工作业绩评定。重点评定技能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业绩和成果,以及工作效率和完成产品质量的情况。技师、高级技师还包括完成的主要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情况,技术改造和革新等方面情况,以及传授技艺培养指导徒弟等方面的成绩。工作业绩成果材料应在企业内进行公示。

  (三)职业道德评价。重点评价技能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岗位之间团结协作的能力,可采用上级评价和班组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理论知识考试。重点考核本职业及本岗位相关的必备职业知识。由试点企业会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理论试题可从国家题库中抽题组卷,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试题可按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尚未开发国家题库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与试点企业组织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命题技术标准(试行)》要求共同命制。考试方式以闭卷笔试为主。

  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业绩评定、职业道德评价和理论知识考试均实行百分制,成绩全部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各地、各行业可根据企业的生产特点,提高标准或对四个模块设定权数确定合格标准。可对少数职业能力考核成绩和工作业绩评定结果特别优异者采取直接认定方式。对掌握高超技能,并在国家级、省级技能竞赛中获得主要名次的优秀人才,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四、组织实施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具体工作由试点企业负责组织实施。试点企业应成立技能人员考核工作委员会(或依托现有的考核鉴定组织)。主要负责制定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等制度;制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审定专业考评组成员;审定考核合格人选等。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企业和鉴定机构负责同志、高级考评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业考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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