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意见
为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总体要求,指导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采用贴近生产需要、贴近岗位要求、贴近职工素质提高的考核方式,对职工技能水平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努力使企业技能人才结构更加合理,高技能人才更快成长,并带动各等级技能劳动者队伍的梯次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工作原则。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技能人才评价为重点,坚持国家职业标准与生产岗位实际要求相衔接、职业能力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联系、企业评价与社会认可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协调的原则。
(二)评价范围及对象。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包括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初级、中级、高级技能鉴定,重点是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范围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范围内(不包括全国统考职业),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术性的职业(工种)。其中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属企业特殊性的职业(工种),经我部批准,可纳入评价范围。评价对象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三)试点企业的选择。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采取先试点,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广的方式。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企业领导重视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工作;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为评价工作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具有相应的考评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具备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及检测手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