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参与者可向外币支付系统查询其圈存资金、授信额度、可用额度、排队往账累计额、排队来账累计额等情况,以加强风险管理。
第五章 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
第五十九条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建立健全外币支付系统故障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保障系统运行的不间断性、业务处理的连续性、数据的完整性和资金的安全性。
本办法所称外币支付系统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影响外币支付系统正常运行的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第六十条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做好外币支付系统运行异常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建立健全系统运行异常和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准备。
第六十一条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生外币支付系统故障时,应按照“先报告、后处理,尽快恢复运行,优先保障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运行”的原则进行处置。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和代理结算银行发生外币支付系统故障时,应及时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报告。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生外币支付系统重大故障时,应在故障发生后 1小时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六十二条 故障报告内容应包括故障性质、影响系统运行情况、影响业务处理情况、现场处置情况、启动技术应急处置预案情况等。
故障报告应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情况紧急的,可采用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形式。
第六十三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收到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的故障报告后,应将相关情况通知其他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暂存接收清算行为故障参与者的业务,同时协助其排除故障;在收到故障报告后2小时内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仍不能排除故障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相关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系统日终时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仍不能排除故障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采用磁介质等方式向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传递相关数据,并由其进行后续处理。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收到代理结算银行报送的故障报告后,应正常受理业务、暂存清算结果,同时协助其在最短时间内排除故障;在收到故障报告后1小时内代理结算银行仍不能排除故障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相关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系统日终时代理结算银行仍不能排除故障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和代理结算银行应采用磁介质等方式传递相关数据并进行后续处理。
第六十四条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生外币支付系统故障后,应立即按照相关故障处理规定排除故障或按规定启动技术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