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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外币支付系统处理的基本业务包括支付类业务和信息类业务。
  支付类业务是指由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清算和代理结算银行结算的资金收付业务。
  信息类业务是指利用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作为信息通道,无需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清算和代理结算银行结算的信息发送与接收业务。
  第三十三条 外币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类业务包括境内跨行贷记业务、轧差净额业务、付款交割业务。
  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是指境内付款银行向境内收款银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
  轧差净额业务是指外币清算机构提交的多边支付业务。
  付款交割业务是指证券存管机构为同时完成债券交割与资金结算发起的支付业务。
  第三十四条 代理结算银行作为境外业务代理行可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办理转汇业务。
  转汇业务是指参与者向作为境外业务代理行的代理结算银行发起并由该代理结算银行结算的汇出业务。
  代理结算银行为参与者办理转汇业务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流动性支持条件由其与相关参与者自行协商。
  第三十五条 外币支付系统处理的信息类业务包括转汇信息业务、查询查复业务、撤销申请业务、退汇申请业务、退汇应答业务、圈存资金调整业务、授信额度调整业务、质押和解押业务、通用信息业务。
  查询业务是指参与者对与其相关的外币支付业务进行查询,查复业务是指参与者收到查询请求后向发出查询的参与者进行答复。
  撤销申请业务是指参与者申请撤销已发送但未清算的外币支付业务。退汇申请业务是指参与者申请退回已清算的外币支付业务,退汇应答业务是指参与者收到退汇请求后向发起申请的参与者进行应答。
  圈存资金调整业务是指代理结算银行通过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调增、调减圈存资金。授信额度调整业务是指代理结算银行通过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调增、调减授信额度。
  债券质押业务是指参与者依据其与代理结算银行签订的协议,将其存放在债券存管机构的合格债券质押给代理结算银行进行融资,以用于外币支付系统的流动性支持。债券解押业务是指参与者依据其与代理结算银行签订的协议,从其外币结算账户中扣除质押融资金额归还代理结算银行,以换回原质押债券。
  转汇信息业务是指参与者将跨境汇出汇款业务信息发送给作为境外业务代理行的参与者,由其按信息中约定转汇至境外收款行。
  通用信息业务是指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之间通过自由格式报文进行信息交流。
  第三十六条 外币支付系统处理的境内跨行贷记业务的信息从发起清算行起,经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代理结算银行至接收清算行止。
  发起清算行是指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外币支付业务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是指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接收外币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第三十七条 外币支付系统处理的轧差净额业务和付款交割业务的信息从特许参与者起,经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代理结算银行至接收清算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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