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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有关木制品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有关木制品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08〕20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年来,我国出口木制品多次因被输入国家或地区发现活虫而遭通报,并引起对我熏蒸体系有效性的质疑。同时,国外输入我国的木制品带虫率高,全国各口岸多次截获大家白蚁、双钩异翅长蠹、长林小蠹等检疫性有害生物。为进一步落实全国质检系统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关于深入开展部分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执〔2008〕80号)的精神,提高进出口检疫工作的有效性,防止有害生物跨境传播,促进木制品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现就做好进出口木制品检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进出口木制品检疫工作是“全国部分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直属局要高度重视,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保证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任务如期、圆满完成。
  二、通过专项整治,要实现出口木制品生产企业100%注册登记,100%建立出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100%签订《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进口木制品发现有害生物100%实施退货、销毁或除害处理。
  三、各直属局要将木制品的专项整治工作与正在开展的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辖区相关生产企业的数量、管理状况、设施条件、加工工艺和出口情况进行全面的摸底清查,以专项整治和注册登记为契机,督促企业建立包括有害生物控制和溯源管理在内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原料进厂、除害处理、生产加工、储运和出口等全过程安全质量把关与控制。切实解决木制品携带有害生物的问题,全面提升企业安全质量意识、管理水平和出口产品质量。
  2008年7月10日前,各局将通过注册登记的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名单报总局,以便上网对外公布。
  四、专项整治期间要加大对违规企业的调查和惩治力度,对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运行无效、出口产品离境前被检出有害生物、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国外通报、退货、销毁的,要责令企业整改或暂停出口,涉及失信等严重违法违规的,要取消注册登记资格。出口免验企业出现上述情况的,取消免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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