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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编报《2008年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报告》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编报《2008年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报告》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厅发改革[2008]5号)


各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以来,各中央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正在稳步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但从整体上看,中央企业风险管理水平不平衡。为推动中央企业在不断发展中更加清醒地认清形势和环境,更加清晰地评估自身遇到的重大风险,我委拟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开展编报《2008年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以下简称《企业风险管理报告》)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目的
  开展试点工作的主要目的,一是便于国资委及时了解中央企业面临的重大风险及其对策,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二是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推进管理创新,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试点企业范围
  2008年试点企业范围为我委确定的19家董事会试点企业以及主业已在美国纽约上市的12家中央企业(名单见附件1)。
  没有进入试点范围的中央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自愿参与编报。
  今后,我委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用3~5年时间,在中央企业范围内建立起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制度。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试点企业以及参与编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亲自负责,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主要所属企业,按照《指引》和本通知的要求,客观真实地编制《企业风险管理报告》。
  2008年未能向我委编报《企业风险管理报告》的企业,可参照《指引》和本通知的要求,在集团所属企业范围内试行编报,总体规划,分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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