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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


  四、 从2007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和部分国有企业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针对当前《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不同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并存的情况,为做好过渡期间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兼顾执行不同会计核算制度的企业填报,本套报表格式兼容了《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以及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等内容。各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实际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分别选择相关科目、口径和内容填列。

  五、 各地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做好财产与账务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内部往来核对、资产质量核实、损益及时结转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本套报表统一的编制要求和方法,以2007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编制2007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以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六、 集团型企业除编制其个别报表外,还应当在集团内部交易与内部往来等事项充分抵消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自下而上对各级子企业会计报表进行层层合并,编制集团合并报表。

  (一)对于母公司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所属子公司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集团,可直接进行合并,编制集团合并报表。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企业集团对所属合营子企业应当按照比例合并方式编制合并报表;国有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子企业,应当由委托管理方按照规定编制企业合并报表。

  七、 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投资收益按合并会计报表规定,已纳入国有投资单位国有资产统计范围的,原则上不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但重要参股企业需要单独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对于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政府部门直接持股的国有参股企业,应当填报本套报表,并单独汇总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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