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化妆品消毒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
(卫办监督发〔200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规范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权益,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
消毒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2007年我部组织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了全国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的专项整治活动,重点解决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化妆品、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方面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集中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曝光、处罚等措施,以提高化妆品、消毒产品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现将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一)化妆品专项整治情况。化妆品专项整治活动的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美容美发店、化妆品批发市场及专卖店经营或使用的化妆品是否具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国产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存在违法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标注适应症、虚假夸大宣传等问题。根据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安徽、海南、福建、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25个省(区、市)报告的情况,各地共检查美容美发店、化妆品批发市场和专卖店79,842家,其中检查美容美发店50,550家,化妆品批发市场16,759家,专卖店12,553家,共发现存在问题的经营单位9,795家,占检查总数的12.3%;检查化妆品267,420件,存在不合格项目的化妆品有30,408件,总合格率为88.6%。其中,无有效卫生许可批号或备案号的10,459件,占不合格总数的34.4%;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标注适应症的化妆品5,931件,占不合格总数的19.5%;虚假夸大宣传的化妆品5,314,占不合格总数的17.5%;未标识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的化妆品3,233件,占不合格总数的10.6%;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化妆品5,471件,占不合格总数的18.0%。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共对4,245家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的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176万元,没收产品18,355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