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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


  第十六条 派驻检察机构收到劳教所移送的呈报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认为呈报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将审查情况填入《劳教所办理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情况登记表》,报送受理本案的劳教管理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第十七条 派驻检察机构发现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决定不当的,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应当立即向作出批准决定的劳教管理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报告。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收到派驻检察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不当的,应当向劳教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四章 监管活动检察

第一节 禁闭检察

  第十八条 禁闭检察的内容:

  (一)适用禁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二)适用禁闭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执行禁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禁闭检察的方法:

  (一)对禁闭室进行现场检察;

  (二)查阅禁闭登记和审批手续;

  (三)听取被禁闭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条 发现劳教所在适用禁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对劳教人员适用禁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禁闭的审批手续不完备的;

  (三)超期限禁闭的;

  (四)使用戒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禁闭规定的。

第二节 事故检察

  第二十一条 事故检察的内容:

  (一)劳教人员逃跑;

  (二)劳教人员破坏监管秩序;

  (三)劳教人员群体病疫;

  (四)劳教人员伤残;

  (五)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

  (六)其他事故。

  第二十二条 事故检察的方法:

  (一)派驻检察机构接到劳教所关于劳教人员逃跑、破坏监管秩序、群体病疫、伤残、死亡等事故报告,应当立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本院检察长;

  (二)认为可能存在违法犯罪问题的,派驻检察人员应当深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

  (三)派驻检察机构与劳教所共同剖析事故原因,研究对策,完善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 劳教人员在所内因病死亡,其家属对劳教所提供的医疗鉴定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受理。经审查认为医疗鉴定有错误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接到劳教所通知后,原则上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对尸体进行检验,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劳教所发生的重大事故,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及时填写《重大事故登记表》,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对劳教所是否存在执法过错责任进行检察。

  辖区内劳教所发生重大事故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检查派驻检察机构是否存在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问题。

第三节 教育管理活动检察

  第二十五条 教育管理活动检察的内容:

  (一)劳教所的教育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第二十六条 教育管理活动检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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