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出所检察
第九条 出所检察的内容:
(一)劳教所对解除劳教和劳教人员出所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劳教人员出所有无相关凭证:
1.解除劳教人员,是否具备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劳教审批机关撤销原劳教决定书、人民法院撤销原劳教决定的判决书;
2.所外执行人员,是否具备所外执行劳教呈批表、所外执行劳教证明;
3.所外就医人员,是否具备劳教人员所外就医呈批表、劳教人员所外就医证明;
4.离所人员,是否具备拘留证、逮捕证、调离转所审批手续或者因办案需要临时离所批准手续;
5.放假、准假人员,是否具备劳教人员放假、准假呈批表、劳教人员准假证明。
第十条 出所检察的方法:
(一)查阅出所人员的出所登记和出所凭证;
(二)与出所人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第十一条 发现劳教所在出所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出所人员没有出所凭证或者出所凭证不齐全的;
(二)出所人员与出所凭证不符的;
(三)到期不及时办理解教手续或者无故扣押解教证明的;
(四)被刑事拘留、逮捕或者因办案需要临时离所以及调离转所人员,没有劳教所民警或者办案人员押解的;
(五)没有向解教人员居住地公安机关送达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的;
(六)没有向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人员居住地公安机关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
(七)其他违反出所规定的。
第三章 劳教变更执行检察
第十二条 对劳教所呈报劳教变更执行活动检察的内容:
(一)呈报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劳教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二)呈报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对应当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劳教人员,劳教所是否呈报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
第十三条 对劳教所呈报劳教变更执行活动检察的方法:
(一)查阅被呈报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劳教人员的案卷材料;
(二)查阅劳教人员所在中队办公会记录、计分考核原始凭证、劳教人员病历资料、医院诊断证明以及劳教所的审查意见;
(三)列席劳教所研究呈报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会议;
(四)向有关人员了解被呈报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劳教人员的表现等情况。
第十四条 发现劳教所在呈报劳教变更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对劳教期间表现不好或者有重新违法犯罪可能的劳教人员,呈报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的;
(二)对多次流窜作案被劳教的人员呈报提前解教、所外执行的;
(三)对因吸毒被劳教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呈报提前解教、所外执行的;
(四)对患有性病未治愈的劳教人员呈报提前解教、所外执行的;
(五)呈报所外就医人员没有劳教所医院或者指定地方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没有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担保的;
(六)其他违反呈报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规定的。
第十五条 派驻检察机构收到劳教所移送的呈报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认为呈报延期、减期、提前解教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填写《劳教所办理延期、减期、提前解教不当情况登记表》。所提纠正意见未被采纳的,可以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受理本案的劳教管理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