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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管理规定[失效]

  (六)被处罚者如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如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接受处罚的,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香港、澳门地区及台湾省电影制片者来境内合作摄制电影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立项申请书内容
    2、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合同内容
    3、中外合作摄制电影预算书内容

  附件1、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立项申请书内容

  制片者(出品人)名称、简介、国别、地址、通讯方式及电话和传真号码;
  电影名称及剧本; 
  投资方式和投资的简要说明;
  电影内容的简要说明;
  计划开始拍摄时间、周期和内外影点;
  制片人、导演、摄影、主要演员的个人简介;
  导演、摄影、主要演员等受聘的有效书面证明文件;
  中外方投资人的有效资金证明;
  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的咨询意见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和简历。

  附件2、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合同内容

  序言;
  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合同各方主要权利、义务和责任;
  剧本和分镜头剧本的提供者、改编及授权规定;
  筹备和拍摄计划;
  拍摄内、外景点,主要演职员及底样片冲洗、后期制作单位的选定;
  投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成本及费用分摊方式;
  投资付款时间和方式;
  影片审查发行放映事项;
  影片著作权(版权)和邻接权及其他权益的分享规定;
  影片发行区域划分和发行收入分配规定;
  影片底片权益规定;
  影片洗印、后期制作费用摊销方式;
  影片复制品及副产品的权益分配;
  影片和素材、设备、器材的进出境和海关申报;
  临时人员的进出境和签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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