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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对援外人员驻在国,按艰苦程度及物价等因素划分为五个地区类别(见附件)。对其中在二至五类地区工作的授外人员给予艰苦地区补贴。艰苦地区补贴标准分别为:二类地区每人每月80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150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240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350美元。
  艰苦地区补贴的计发办法与国外津贴的计发办法相同。
  第七条 援外人员的国内工资仍由原单位发给,其工资调级、晋职、评定职称、分配住房等,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其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也由原单位负责。
  第八条 从企业、事业单位派出援外人员,国家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方案》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的2.5倍向派人单位支付技术服务补贴。
  从行政单位和军队(指现役军人)派出援外人员,国家不再给派人单位支付技术服务补贴。
  第九条 援外人员在国外工作任务为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工作满十八个月后可回国探亲或由配偶到国外探亲。探亲所需往返国际旅费由国家负担。配偶在国外期间由国家提供二个月的生活费,共计400美元。援外人员回国探亲期间停发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工作任务不满三年的不享受探亲待遇。
  援外人员在国外连续工作满二十四个月后,从第二十五个月开始,每人每月加发20%的国外津贴。
  第十条 援外人员出国服装补助费每一任期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正副组长2000元人民币;
  (二)其他人员1500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实行承包责任制的成套项目,以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系列的人员标准,作为投标报价时计算人工费的依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其出国人员的国外生活待遇,根据项目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由承包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以前颁发的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停止执行。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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