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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废止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94〕财外字第41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厅(委)、卫生厅(局):
  一九八五年颁发的《关于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改革问题的通知》,对援外任务的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当前援外工作的需要,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人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经济援助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军事援助专家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 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划分为七个级别:
  一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
  二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
  三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
  四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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