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工程院章程(1998修订)(发布日期:1998年6月1日,实施日期:1998年6月1日)中国工程院主席团公告
(第1号)
《中国工程院章程》已经1994年6月7日中国工程院首届院士大会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工程院建院伊始,某些条件尚需一段准备过程,因此,《中国工程院章程》中的第二章各条目前暂缓施行。
特此公告。
中国工程院主席团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中国工程院章程
(一九九四年六月七日中国工程院首届院士大会通过)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工程院(以下简称“工程院”),是全国工程科学技术(简称工程技术)界的最高荣誉性、咨询性学术机构。
第二条 工程院的职能和任务
1、团结全国工程技术界,推动我国工程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和工程技术队伍建设,激励优秀人才成长;
2、接受政府委托,对国家重大工程技术决策、发展规划、计划、方案及其实施提供咨询;
3、研究、讨论重要工程技术领域的发展目标,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对工程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提出报告和建议;
4、组织开展工程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工程技术界,参加对口的国际组织和有关国际学术活动。
第一章 院士
第三条 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
第四条 院士的义务和权利
积极促进工程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不断作出成绩;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学风,起表率作用;积极培养人才,促进工程技术队伍建设;参加工程院及其学部的活动,承担工程院及其学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对国家工程技术的发展和决策有建议权。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有提名权,在院士会议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国家规定的特有待遇。
第五条 院士的标准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