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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失效]


  第九条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有新的规定和工作任务时,将按内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的职、职责及时明确责任单位。

  第十条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协助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教育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抓好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协助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抓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勤政教育和廉洁自律工作;协助开展教育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督促检查教育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落实。

第四章 考核与责任制追究

  第十一条 部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各部属高等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并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部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对所属单位和处级以上干部落实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主管部领导和廉政办,人事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报告检查考核情况。

  第十三条 人事司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中,要把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人事司在上报党组任命司局级干部职务之前,要事先征求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的意见。

  第十五条 部直属机关党委在安排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时,要按中央有关规定,将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列为重要内容,并抓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负责对教育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好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建议部党组或有关部门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应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教育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社团),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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