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目标等意见,并报科教司;
(二) 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三) 聘任实验室主任;
(四) 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其它支持条件;
(五) 配合科教司做好实验室的考核与评估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设立
第八条 申报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符合实验室发展规划与总体布局的要求,研究特色明显,具有为高水平运动队进行科技保障和开展全民健身研究的基础和能力;
(二) 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有国内外具有科技竞争力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批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具有创新能力的研究人员,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 有稳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有一套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体系;
(四) 具有满足实验室需要的研究场所和较好的研究条件;
(五) 无任何涉及兴奋剂事件的不良记录;
第九条 依托单位根据申报条件,向科教司提出申请。
第十条 科教司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后授予实验室称号。
第四章 运行和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任职条件是:
(一) 具有高级职称,为本研究领域的学科带头人;
(二)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 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四) 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二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分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固定人员由实验室主任聘任,一般不少于10人;流动人员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聘请。
第十三条 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名相应实验室的名称,专利申请、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科教司批准立项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如进行公开宣传,报科教司批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积极完成国家体育总局委托的各项工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