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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等

  7.2 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7.3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7.4 授权机构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电话:(010)58811738。

  附件1: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标识样式与规格(略)

  附件2: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检验报告(略)

注 意 事 项

  1.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未经委托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复制本报告的任何部分。

  3.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章无效,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4.报告涂改无效。

  5.若对检验报告持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处理。

  6.委托检验仅对来样负责。

  附件:检验报告(略)

  附件3: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略)

  编号:CEL--006

高压钠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作为室内外照明用的,且带有透明玻壳,额定功率为50W、70W、100W、150W、250W、400W、1000W的普通型高压钠灯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45毫米,宽度最小为30毫米。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ENERGY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源效率等级
  (4)额定功率(W)
  (5)初始光效(lm/W)
  (6)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功率、平均初始光效、光通维持率的试验方法依据GB/T13434、GB19573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验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高压钠灯能源效率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3.3 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利用自身检测能力确定能源效率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提交的检测能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标注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依据GB/T13259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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