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年第8号)
根据《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 《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高压钠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冷水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和《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现予公告,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略)
附件2: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附件3:高压钠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附件4: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附件5:冷水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附件6: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编号:CEL--005
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220V、频率50Hz交流电源,标称功率为5W-60W,采用螺口灯头或卡口灯头,在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一体的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不适用于带罩的自镇流荧光灯。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45毫米,宽度最小为30毫米。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ENERGY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源效率等级
(4)标称功率(W)
(5)色调
(6)初始光效(lm/W)
(7)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功率、初始光效、色品容差、光通维持率的试验方法依据GB19044、GB/T17263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验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3.3 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利用自身检测能力确定能源效率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提交的检测能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标注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