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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发放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发放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厅人事〔2008〕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各省级、部门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机构和有关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按统一式样(见附件)自行印制、发放和管理。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是记录注册安全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内容、学时等情况的有效证件,各单位要完善工作程序和办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颁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可继续使用,继续教育记录填满后,由各单位重新核发新证书。

  附件: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式样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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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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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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