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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安全监管检测体系的通知

  实验室应有质量控制程序以监控检测和校准的有效性。所得数据的记录方式应便于观测其发展趋势,如可行,应采用统计技术对结果进行审查。实验室质量监控应有计划并加以评审,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和/或次级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2.参加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
  3.利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测;
  4.对存留物品进行再检测;
  5.分析一个物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注:选用的方法需与所进行工作的类型和工作量相适应。
  三、检验报告
  (一)检验报告的填写与编制
  1.各相关检验人员在检验工作中及时填写原始记录,校核人员对原始记录的真实性,符合性进行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交信息中心编制检验报告;
  2.检验报告应采用统一格式,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2.1检验报告要求字迹清晰,数据准确,术语和计量单位使用正确,结论用语明确;
  2.2检验报告数据页应在结束处标注“以下空白”字样;
  2.3检验报告的编号应与原始记录、任务通知单编号一致,检验报告的内容应与原始记录相对应,用语相一致;
  2.4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需要修约时按照GB/T8170《数据修约规则》中的规定执行,除标准中有明确规定外,所有检验判定均按照GB/T1250《极限值判定规则》中的规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进行判定;
  2.5如有分包的检验项目,则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
  2.6需要时,应给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二)检验报告的审核
  1.检验报告编制完成后交质量管理办公室审核,审核中发现的错误,通知相关人员更正直至符合要求;
  2.授权签字人对审核合格的报告进行签发,发现问题退回原审核人员进行更正,直至达到要求后发送检验报告;
  3.项目负责人、审核人、签发人均应在主检、审核、批准完成后,分别在检验报告上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签字。
  (三)检验报告的发送和存档
  1.检验报告经三级审核批准签字后,由相关负责人在检验报告首页加盖“检验专用章”,在检验报告封面及各页骑缝处加盖“骑缝章”,在检验报告封面的左上角加盖计量认证标志章(通过认证的检验项目)、审查认可(验收)标志章(通过认证的检验项目)、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标志章(通过认可的检验项目);
  2.将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报告一式两份,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根据具体情况一式三至四份)中的一份发送给客户并作发送登记,另一份连同原始记录、收样单及其他相关资料按照规定存档。监督抽查检验的检验报告送交任务下达单位。
  (四)检验报告的评审
  信息中心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检验报告的正确性、有效性、适应性进行评审。
  四、仪器设备管理
  仪器的使用、保管、检定,应严格执行以下各项规定,以保证仪器正常运行,准确可靠,确保测试质量:
  1.凡新购买的仪器设备,必须会同技术负责人进行开箱验收,登记入册;
  2.通用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由使用人办领接收手续,并登记入册,负责保管;
  3.专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由使用人办领接收手续,并登记入册,负责保管;
  4.专用设备经安装调试后,指定专人负责养护、维修、检定的管理工作,视仪器设备使用频率,定期进行保养;
  5.仪器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送检或自检),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测试数据准确,经检定的设备必须贴上标志,不合格的仪器不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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