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 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薪发〔1994〕12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体育运动队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4年4月9日
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结合体育运动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体育运动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体委系统所属各级优秀运动队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体育运动员。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及实施
体育运动员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体育津贴、奖金制由体育基础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和奖金三部分构成。
(一)体育基础津贴的实施
体育基础津贴,按运动员入队第三年套入一个档次的办法确定,入队3年以下套入第一档,入队4-6年套入第二档,入队7-9年套入第三档(详见附表一)。
(二)运动员成绩津贴的实施
1.运动员成绩津贴,根据其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所取得的最高获奖名次确定。其中,在奥运会、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非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亚运会、奥运会项目亚洲比赛、全运会和非奥运会项目亚洲比赛、全国比赛七个层次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运动员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标准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详见附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比赛的成绩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全国比赛第六名的运动员成绩津贴标准。
2.运动员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上创世界纪录的,按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第一名的成绩津贴标准执行,在其他比赛中创世界纪录的,按实际名次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
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根据其训练水平和实际贡献,按适当低于主力队员的成绩津贴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