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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招标办公室的职责是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和本实施细则以及招标委员会的决定,具体实施各项操作:
  (一)拟定具体商品配额招标方式及工作方案,并经招标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复核投标企业的资格,核实企业出口实绩,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三)拟定具体商品配额招标公告、通知等,报招标委员会审核、发布。
  (四)按统一格式印制并寄送《投标申请书》(简称标书)、《中标通知书》、《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等。
  (五)评标、开标,计算企业中标配额数量,报招标委员会审核。
  (六)监督中标企业配额、许可证使用情况。
  (七)受理企业中标配额转让、受让申请并拟定方案,报招标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八)核查企业交纳中标保证金、中标金或配额转让手续费等情况,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九)检查企业对出口协调价格的执行情况,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操作规程

  第八条 配额招标工作的程序是:
  (一)公布配额招标商品目录;
  (二)发放、回收标书;
  (三)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四)审核标书(评标);
  (五)按《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的规定计算中标结果;
  (六)公开开标,并将中标结果报外经贸部;
  (七)公布中标企业名录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收取中标保证金;
  (九)收取中标金,并发出《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十)核查中标企业配额、许可证使用情况。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外贸局负责对本地区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查报告及名单报有关招标委员会。
  第十条 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即具备投标资格:
  (一)符合《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
  (二)在前三年的任何一年中,具有该项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实绩;
  (三)加入有关进出口商会成为会员;
  (四)经批准获得该项配额招标商品出口经营权时间不足一年、尚无自营出口实绩的出口企业,也可参加投标;
  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的配额招标范围为自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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