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国家为维护传统的贸易渠道,保持出口贸易的连续性,同时照顾到商品主
产地的经营业务,可以对产地和经营渠道集中的招标商品,在主产地企业和主要经营企业范围内,实行定向有偿招标(简称定向招标)。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商品配额的有偿招标,不应重复采用邀请招标、协议招标和定向招标方式。
  实行定向招标的商品,应是经营渠道和产地相对集中于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省份和穷困地区,且主产地企业及主要经营企业投标竞争力不强的商品。
  实行定向招标的商品、地区及企业,由招标办公室拟定方案,报招标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定向招标的商品配额数量与该次实行有偿招标的配额总量的比例,不超过3∶7。

第二章 机构及规则

  第四条 外经贸部有关司和进出口商会联合组成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管理配额招标工作。
  招标委员会向外经贸部负责。
  招标委员会在有关进出口商会设立配额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配额招标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招标办公室执行。招标办公室向招标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招标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招标委员会主任由外经贸部外贸管理司负责人担任;如主任缺席时,由该司另一位负责人任代主任。
  招标办公室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招标办公室成员以进出口商会人员为主担任。
  第六条 招标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管理配额招标工作:
  (一)研究制定或审定具体商品配额招标工作方案。
  (二)研究确定具体商品配额招标方式;对具体招标方式的适用范围做出规定。
  (三)确定和公布具体商品配额招标时间。
  (四)审核招标办公室关于投标企业资格复查的报告。
  (五)审定招标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各项具体操作的办法及其结果。
  (六)审定及发布配额招标的各项通知、公告。
  (七)将配额招标的中标及配额受让结果报外经贸部。
  招标委员会发布的各项决定、通知、公告等,须经招标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招标委员会主任批准;招标委员会主任不在期间,须由招标委员会代主任主持会议并批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非经外经贸部或招标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发布有关出口配额招标商品的规定或通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