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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1995年4月17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根据今年上半年对13种出口商品配额实行有偿招标所取得的经验,以及在一九九五年逐步扩大招标范围的需要,外经贸部制定了《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请向所辖地区内的外贸公司进行广泛宣传、解释。
  此前所发有关招标商品的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特此通知。
  附件:《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4年8月24日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实施细则
      (1994年8月2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配额招标的商品范围是:国家实行计划配额、主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实行配额招标的商品目录及招标配额总量,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配额招标,均为配额有偿招标。
  配额招标的主要方式是:
  (一)公开招标
  对出口金额大、经营企业多、易于引起抬价抢购、低价竞销的商品,实行公开招标。凡符合《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第十条及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企业,均可投标。
  (二)协议招标
  对国家确定需予以政策性倾斜的商品,实行协议招标。协议招标方案及具体操作办法由招标办公室拟定,报招标委员会审核后执行。凡属该项招标商品主产地的企业或主要经营企业,符合《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第十条及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均可参与协议,进行投标。
  (三)邀请招标
  对产地相对集中、属原料性的商品,实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商品及招标邀请范围由招标办公室拟定,报招标委员会审核后执行。凡属该项招标商品主产地的企业或主要经营企业,符合《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第十条及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均可邀请进行投标。(四)定向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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