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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调整工作的通知

  注:表中“单位总数”为民政部门(已去除民政部门专有的)单位数量与人口计生部门管理单位数量的组合
  附件3
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变更对照表

                                       年  月  日

┌────────────────┬────┬────────────────┬───┐
│原区划名称及代码        │变更情况│现区划名称及代码        │备注 │
├─────┬──────────┼────┼─────┬──────────┼───┤
│原区划名称│原12(或15)位区划代│ 并入 │现区划名称│现12(或15)位区划代│   │
│     │码         │    │     │码         │   │
├─────┼──────────┼────┼─────┼──────────┼───┤
│原区划名称│原12(或15)位区划代│ 变更 │现区划名称│现12(或15)位区划代│   │
│     │码         │    │     │码         │   │
├─────┼──────────┼────┼─────┼──────────┼───┤
│     │          │ 新增 │现区划名称│现12(或15)位区划代│   │
│     │          │    │     │码         │   │
└─────┴──────────┴────┴─────┴──────────┴───┘

  填表说明:
  1、“原区划名称及代码”填写变更单位变更前的名称和代码,当现区划代码为新增代码时,“原区划名称及代码”应该空填;“现区划名称及代码”填写变更后的名称和代码。
  2、“变更情况”包括以下3种情况:
  并入:指撤销的原有区划,并入一个已经存在的区划;
  新增:指新增一个原来未有的区划;
  变更:指区划地域的名称或代码有变动。
  3、单次区划的变动可能需要分别填写表中若干行。例如:将A乡和B乡合并,命名为新的C乡,则先填写新增C乡,再分别填写A乡、B乡并入C乡。

  附件4
  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与民政统计代码比对差异表

  单位名称:         单位代码:        日期:

┌───────┬──────┬───────┬───────┬─────┬─────┐
│  民政部门  │ 民政部门 │ 人口计生部门 │人口计生部门区│ 不一致 │备注(民政│
│  区划代码  │ 区划名称 │  区划代码  │  划名称  │ 情况说明 │不符原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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