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加强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7]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安全管理问题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强调要把这项得民心、顺民意的工作抓好抓到底。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指示,巩固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成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现就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自行车刻制编码和购销登记制度。为从源头上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公安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实行自行车刻制编码和购销登记制度。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实行这一制度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研究制定派出所备案登记自行车购销台账的具体办法。要充分发挥自行车购销台账备案登记信息作用,在受案登记、巡逻盘查、案件查处、赃车返还时,加强自行车编码和购销台账信息比对。省级以下公安机关要在完善派出所自行车购销登记制度基础上,积极研究建立被盗自行车及其涉案人员的信息管理系统,以有效防范和打击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如实受案登记,加强案件统计工作。对群众自行车被盗等情况的报警,各地公安机关 110报警服务台和治安、刑侦部门及派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认真登记,并向报案群众出具受理凭证。对受理的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法立案侦查;案件查破的,要结合案件受理登记情况,及时返还群众被盗自行车。各地要高度重视自行车被盗案件统计工作,建立严格的案件受理、登记、统计制度,如实将自行车被盗案件纳入治安、刑事案件统计范畴,全面客观地反映社会治安状况和公安机关的工作量。要提高统计数据的使用效率,建立盗窃自行车警情动态定期分析制度,督促指导案件高发地区及时采取措施,增强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加大打击整治力度,依法惩处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活动。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取缔非法自行车交易市场,重点打击盗窃和收赃、销赃自行车团伙,重点整治非法自行车旧货交易市场、废旧收购站(点)和收赃销赃窝赃的自行车维修点、出租房屋。治安、交管部门和派出所要切实加大阵地控制力度,加强治安、交通巡逻,积极打盗车、抓现行。要根据群众反映和发案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打击整治行动,始终保持对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威慑。刑侦部门要组织专门打击力量,打团伙,捣窝点。监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在押人员信息搜集工作,努力深挖线索,扩大战果。法制部门要指导办案单位依法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措施和手段,主动商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研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