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实践经验丰富,并能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
三、高技能人才选拔办法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的推荐、选拔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 的规定,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选拔工作统一组织,同时开展。
(二)人事部会同劳动保障部,根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状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下达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人选控制指标数。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事厅(局)会同劳动保障厅(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部门、单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的选拔工作。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推荐人选。非公有制单位选拔工作由所属地区统一组织。
(四)高技能人才的推荐人选必须经过专家评议。专家评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事厅 (局) 会同劳动保障厅(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干部) 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劳动) 部门负责组织。没有进行专家评议或专家评议没有通过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事厅 (局) 会同劳动保障厅(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 (干部) 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和控制指标数,对高技能人才的推荐人选进行初审后,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人选一同,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审核、审定、公示后,统一上报人事部。
(六)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会同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集中审核人选,并将拟定的名单报国务院审批。
军队系统高技能人才的选拔工作,由军委总政治部结合部队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选拔的人选由人事部转报国务院审批。
四、选拔周期、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的选拔周期、津贴标准、经费来源和发放办法,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