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其他:是指除上述费用之外,在产业技术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与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和管理密切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基本研发费预算的下达程序:
(一)各产业技术体系的首席科学家组织执行专家组在制定未来五年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任务规划,财政部会同农业部确定各产业技术体系基本研发费的定额标准,农业部会同财政部确定各产业技术体系中功能研究室、综合试验站及其人员岗位的数量。
(二)按照对各产业技术体系的绩效考评结果,根据定额标准和相关岗位数量进行测算的预算总规模,由首席科学家组织执行专家组,提出本体系内各功能研究室、综合试验站下一年度基本研发费的建议下达额度,经农业部审核报财政部审定后,由财政部按照相关建设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通过相应的预算渠道下达基本研发费的年度资金预算。同时,由农业部将下达的预算方案抄送各产业技术研发中心依托单位和首席科学家。
第六条 仪器设备购置费是指建设产业技术体系需要新增的单台(件)价值5万元以上专用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费。建设依托单位隶属于中央的,新增的仪器设备购置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建设依托单位隶属于地方的,新增的仪器设备购置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50%。
第七条 仪器设备购置费预算的申报和下达程序:
(一)各产业技术体系的首席科学家组织执行专家组在制定未来五年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任务规划和分年度计划的同时,结合相关建设依托单位的现有基础条件,制定本体系未来五年的仪器设备购置规划和分年度购置计划,一起上报管理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二)建设依托单位隶属于中央的,由建设依托单位会同体系内人员共同编制新增仪器设备购置费的年度预算,通过相应预算渠道报财政部。
(三)建设依托单位隶属于地方的,由建设依托单位会同体系内人员共同编制新增仪器设备购置费的年度预算(含中央和地方各负担的50%),按相应程序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通过相应预算渠道报财政部。
(四)财政部会同农业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预算评审评估。
(五)财政部根据预算评审评估结果,按照相应的预算渠道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地方财政部门按照相应的预算渠道下达地方财政应负担的其余50%的资金预算,并抄报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