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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违反无损检验操作规程导致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严重错误的;

  (二)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或者结论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

  第三十六条 考核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

  (一) 考核中心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

  (二) 不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考核;

  (三) 考核工作管理混乱或者质量低劣;

  (四) 严重违规,弄虚作假。

  第三十七条 考核工作人员如有失职、泄密、为报考人员作弊提供方便以及其他影响考核公正性、公平性的行为的,取消其考核工作资格,并可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三十八条 报考人员在考核中有舞弊行为或者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其考核成绩作废,并处以停考1年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报考人员推荐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文件,如有弄虚作假或者为非本单位人员提供证明的,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档案材料包括:持证人员的最新名册;每期考核的考核试卷、答案、考核成绩及有关记录;资格鉴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考核情况汇总表;更新证书考核的材料;证书无效的记录材料;其它认为有必要保存的资料。

  档案材料保存期为5年。

  第四十一条 报考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鉴委会秘书处提出申诉,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燃料元件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并在资格证书上标注“燃料元件”字样。

  军用核设施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并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技术与能力要求

  一、 无损检验I级
  (一) 在II、Ⅲ级人员的指导下,根据检验规程等文件要求进行检验操作。
  (二) 了解所从事检验方法的基本原理及其应用,能调整和正确使用检验设备,熟悉被检材料和零件在检验前后的准备和处理。
  (三) 记录检验数据和结果,整理检测资料,根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但不得出具无损检验报告。
  (四) 了解并执行有关安全防护规则,了解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技术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基本知识。
  二、 无损检验II级
  (一)熟悉所从事检验方法的基础知识、应用范围及其局限性。
  (二)了解被检工件的加工工艺,熟悉有关的法规、标准与技术条件,并能根据检验技术要求编制检验规程或工艺卡。
  (三)熟练地校准和操作仪器设备,能独立完成检验工作。
  (四)记录并解释检验结果,按验收标准评定结果,撰写与签发检验结果报告。
  (五)指导I级人员进行检验工作。
  (六)熟悉并执行有关安全防护规则。
  (七)掌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技术,具备一定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基本知识。
  三、 无损检验Ⅲ级
  (一)对所从事的检验方法有全面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其他常规检验方法的应用。对被检对象的制造工艺、材料等方面有足够的实际知识。
  (二)应能组织并实施无损检验的全部技术工作。
  (三)熟练地应用有关法规、标准,在没有验收标准可供引用时,可协助有关技术部门,制定验收标准。
  (四)根据检验对象的技术要求,确定检验方案,编制或审校检验规程文件,并确保其正确执行。
  (五)根据法规、标准和技术条件,对检验结果进行解释和综合评定。
  (六)指导与审核I、II级人员的检验工作,协调II级人员对检测结论的技术争议,并在一定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检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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