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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少工委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少工委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5日 中青办联发〔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少工委,教育厅(教委):

  为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宣传力度,继续深化“未成年人保护行动”,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宣传教育,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教育部决定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和教育部门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

  二、主要内容

  各级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教育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内容,开展富有成效的工作,确保学习宣传贯彻取得实效。

  1.拓展宣传渠道和载体。一方面,积极创新宣传的方式方法,利用报纸、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介,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通过组织主题班队会、文艺演出、社区宣传等未成年人易于接受、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特别是中小学生的法制意识、权益意识和自护能力。

  2.推动地方性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积极推动地方性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使之与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相配套;向与未成年人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宣传,推动他们在各自工作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要着重围绕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相关政策,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必要的公共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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