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有条件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当地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监缴等工作;
(七)建立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监管;
(八)研究建立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实行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调控增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九)监督、指导中央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
(七)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 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根据主管部门授权,审批本单位有关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五)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