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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六)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考生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综合审查后,自行决定拟录取名单。录取标准原则上与内地(祖国大陆)考生相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照顾。

  拟录取名单由招生单位报送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及省级招办,省级招办审核汇总后于2008年6月15日前分别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录取数据库(结构见附2)发至yzc@moe.edu.cn和gatzs@moe.edu.cn。同时,招生单位将录取名单通知有关报考点,并将录取通知书直接寄发考生本人。

  录取名单纳入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范围。

  七、管理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招生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被录取的各类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教学工作由招生单位的研究生院(部、处)负责。被录取的港澳台研究生均与内地(祖国大陆)入学研究生一样可参加优秀生奖学金的评选。其他管理工作由负责港澳台事务的部门负责。

  八、其他

  已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应届本科毕业生、硕士生或在内地(祖国大陆)供职的港澳台人士,拟报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者,可按上述办法在指定的4个报考点报考,也可按各招生单位招收内地(祖国大陆)硕士生、博士生的办法报考研究生,即报考硕士生的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硕士生入学考试,报考博士生的按招生单位的规定参加招生单位组织的博士生入学考试。入学考试科目不设政治理论课。由招生单位按照第六条第(六)款自行决定是否录取,并按规定报送报考及录取名单。    (附件略)

  2008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简章

  一、报名

  (一)资格

  1.持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香港、澳门考生或持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考生。

  2.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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