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7]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继续做好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促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加大对工资收入过高的行业、企业工资分配调节力度,现就做好2007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31号)的规定,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工资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使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二、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审核工效挂钩方案。对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相当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国有企业,继续按照现行政策从严审批工效挂钩方案。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的调控,避免工资水平过快增长。对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核减企业效益工资,切实建立工资能升能降的机制。对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
三、对已经完成公司制改建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可以不再实行工效挂钩政策。企业应按照《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
四、铁道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等部门、企业应于2007年12月20日前将所属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审批。上报的材料中需附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或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财务决算、工资清算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对无特殊原因不按时上报工效挂钩方案的单位,国家有关部门将不予审核其当年的工效挂钩方案。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参照本通知的有关精神,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做好本地区 2007年工效挂钩工作,保证企业工资分配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