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苗种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主要包括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持有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水产苗种生产。
(三)水产养殖兽药使用情况,主要包括:
1、苗种繁育、养殖生产过程中是否贮存或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或其他化合物,重点是孔雀石绿、氯霉素、已烯雌酚、硝基呋喃类等;
2、养殖水产品是否被检出药残超标。
(四)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制度执行情况,包括:
1、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用药记录;
2、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生产记录;
3、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等。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为做好执法情况的汇总统计,便于督查,执法行动期间,凡实施检查的水产养殖单位或散户,均需由渔政执法人员填写《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附表1),并经执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一式两份,各持一份备查。
四、进度安排
2月底前,我部对执法行动进行总体部署,下发行动通知。
3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实施方案的制定下发工作,并报我部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3月-10月,各地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月、9月,我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组织对各地执法行动进行2次重点督查。执法行动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执法行动情况开展2次以上的督查。
11月底前,各地对执法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我部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渔政监督、技术推广、检验检测、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等单位在养殖执法专项行动中的职责分工,逐步建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的,以渔政机构为主,技术推广、检验检测、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等机构协作配合的水产养殖业执法工作机制。
(二)对无养殖证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无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苗种生产或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贮存或使用国家禁用的兽药或其他化合物,水产养殖产品被检测出药残超标,以及未建立真实完整的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的,各地要按照“依法办案、严格执法和教育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等情况,依照《
渔业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
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应地予以责令改正、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