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测绘标准化工作应当认真分析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和吸收,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六条 测绘标准及相关研究成果纳入测绘科技成果奖励范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管理全国测绘标准化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测绘标准化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测绘标准化规划、计划,建立测绘标准体系;
(三)组织实施测绘国家标准项目和标准复审;
(四)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和复审测绘行业标准和测绘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五)负责测绘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工作;归口负责测绘标准化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六)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标准化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测绘标准化规划、计划;
(三)组织实施测绘地方标准项目;
(四)组织宣传、贯彻与实施测绘标准并监督检查;
(五)指导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测绘标委会)是国家测绘局在测绘标准化方面的决策咨询和技术归口组织。其职责是:
(一)负责测绘标准体系制定、修订,协助编制国家测绘标准化规划;
(二)负责测绘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项目提案及送审稿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立项建议;负责相关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复审结论;
(三)协助组织和指导测绘国家标准、测绘行业标准、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修订工作;
(四)组织测绘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咨询工作,承担已颁布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