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一般消费税
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
及审批办法》的通知
(〔94〕财商字第27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央总金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
为切实做好一般企业消费税、增值税的退付工作,我部制定了《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办法》,现印发执行。
附件:《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规范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以下简称“退税”)申报和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税”以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三条 “退税”的申报和审查核批必须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严肃认真、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申请“退税”须向财政部驻纳税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组)书面申请,提出申请退税的依据,附报退税申请书(表式见附表一至四),并提供已纳税款的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退税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以下简称省中企处)统一印制。
第五条 未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市(地),由各省中企处委托该市(地)财政局受理当地企业“退税”申请。企业距市(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组)或财政局较远,办理“退税”不方便的,可由市(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组)或上述财政局委托企业所在县(市))财政局代理有关工作,报省中企处备案。
受委托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在退税业务工作上应接受省中企处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企业“退税”申请,应在解缴税款并收到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回的缴款书(收据联)三日后提出;企业两次报送“退税”申请书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十五天。
第七条 各市(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组)(含第五条中所指的市(地)财政局和县(市)财政局,以下统称“退税申请受理单位”)接到企业的退税申请后,必须就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初审:
1.报送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