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调换、借用和摊派款项购买的各种机动车辆,属调换、借用的,必须归还原单位;属摊派款项购买的,所摊派的款项应归还被摊派单位。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向企业、下属单位调换、借用和摊派款项购买机动车辆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给予有关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处分。
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小汽车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应予纠正。其中挪用救灾款、救济款、扶贫款、教育基金等专项基金购买的,以及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违反规定的,小汽车予以拍卖或变卖,如数归还钱款,并给予有关领导干部和责任者党纪政纪处分。
非法购买走私车的,车子予以没收,并给予有关责任者党纪政纪处分。
拖欠职工工资(由财政负担的部分)的县(市),县(市)党政领导机关购买小汽车的,以及拖欠本单位职工工资的其他单位购买小汽车的,应作出检查,小汽车予以拍卖或变卖,钱款用于补发职工工资。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给予有关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处分。
四、违反国务院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利用职权以低于当地房价评审机构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公有住宅出售方案审定的价格购买住房的,必须如数交清少付的房价款。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1993年12月1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通知》发布后利用职权压价购买住房的,责令其限期交清少付的房价款,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超过国家规定的住房标准购买住房,对超过的部分未按市场价购买的,以及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对超过标准的部分不按市场价购买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利用职权在购房资格、房源、价格等方面为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的,必须退出非法获得的利益。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利用职权为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的,责令限期退出非法获得的利益,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用公款超过规定标准为个人装修现住房的,必须将超标准部分所用的公款如数退回。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中纪委三次全会后用公款超标准为个人装修住房的,责令其限期将超标准部分所用公款退出,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在公房出售前用公款超标准装修本人现住房屋的,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