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项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
3、项目的财务评价
4、项目技术的可行性
5、项目的效益情况
6、项目的组织和管理
7、项目的建后管护
8、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七条 土地治理项目增加评估的内容:
1、项目的基本概况
2、项目的主要制约因素
3、开发治理的目标、内容和标准
第二十八条 多种经营项目增加评估的内容:
1、企业资信情况
2、产品的市场状况和前景
3、项目的生产建设条件
4、项目采用技术的先进性和可行性
5、项目运行机制
6、项目实施后带动农户增收情况。
第二十九条 科技示范项目增加评估的内容:
1、企业资信情况
2、技术依托单位的资质
3、引进专利技术和优良品种的适用性(成果鉴定材料或获奖证书等)
4、引进专有技术评价
5、项目的运行机制
6、项目实施后带动农户增收情况。
第三十条 上述项目评估的具体内容依照国家农发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农发办、省级农发办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制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的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项目评估工作;
2、确定农业综合开发评估项目,提出评估的具体要求;
3、提供符合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前7天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交付评审机构;
4、对委托评估项目的评估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5、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项目评估任务的单位支付评估费用。项目评估论证费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机构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