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办法(2002)[失效]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项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

  3、项目的财务评价

  4、项目技术的可行性

  5、项目的效益情况

  6、项目的组织和管理

  7、项目的建后管护

  8、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七条 土地治理项目增加评估的内容:

  1、项目的基本概况

  2、项目的主要制约因素

  3、开发治理的目标、内容和标准

  第二十八条 多种经营项目增加评估的内容:

  1、企业资信情况

  2、产品的市场状况和前景

  3、项目的生产建设条件

  4、项目采用技术的先进性和可行性

  5、项目运行机制

  6、项目实施后带动农户增收情况。

  第二十九条 科技示范项目增加评估的内容:

  1、企业资信情况

  2、技术依托单位的资质

  3、引进专利技术和优良品种的适用性(成果鉴定材料或获奖证书等)

  4、引进专有技术评价

  5、项目的运行机制

  6、项目实施后带动农户增收情况。

  第三十条 上述项目评估的具体内容依照国家农发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农发办、省级农发办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制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的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项目评估工作;

  2、确定农业综合开发评估项目,提出评估的具体要求;

  3、提供符合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前7天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交付评审机构;

  4、对委托评估项目的评估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5、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项目评估任务的单位支付评估费用。项目评估论证费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机构的职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