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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办法(2002)[失效]

第五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国家农发办、省级农发办根据项目评估的权限,以文件形式。向评审机构下发委托评估通知书或出具委托评估函。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根据评估项目的需要,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确定专家组组长。

  第十七条 专家评议。每位专家对评估项目相关的专业部分进行独立审阅,写出个人意见并签名,每个专业确保有2名相同专业专家阅评。

  第十八条 专家组评议。在专家评议的基础上,专家组对评估项目进行集体评议,取得一致意见后,形成专家组综合评议意见。

  第十九条 现场答辩。主持现场答辩的专家组,由参加评估的专家组成。根据需要农发办和评审机构的人员可旁听答辩,进行现场咨询。

  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专家组根据项目评议情况和现场答辩情况,提交项目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实地考察。需要实地考察的项目由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办确定考察组人员由相关专家,农发团体系统工作人员和评审机构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考察报告。考察组根据专家组评议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提交项目评估考察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评估报告和实地评估考察报告均为项目立项的依据。评估报告和考察报告的基本格式、内容和要求由国家农发办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评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托评估的农发办报送评估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评估工作时,应及时向委托单位说明原因并提出延期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上述评估程序,省级农发办可根据当地实际工作需要作相应调整,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六章 评估内容

  第二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三类项目均应评估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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