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上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浮息水平的通知
(银发[2007]46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7年12月21日起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从 2008年1月1日起上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浮息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3.87%提高到 4.14%,上调0.27个百分点;活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0.81%下调到0.72%,下调0.09个百分点;其他档次存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1)。
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7.29%提高到 7.47%,上调0.18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2)。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四、上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浮息水平。其中,一年期流动性再贷款利率由现行的3.87%上调至4.68%,上浮0.81个百分点,其他再贷款浮息水平相应上调;再贴现利率由现行的3.24%上调至4.32%,上浮1.08个百分点(具体水平见附表3)。
五、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利率与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六、相应上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表4)。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七、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开办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不转发附表3、附表4,并督促按时执行。
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各分支机构,保证此次利率调整工作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