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银发[2007]4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银发[2007]41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合理调控货币信贷总量,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7年11月26日起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执行13%存款准备金率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将执行13.5%的存款准备金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以外汇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的通知》(银发[2007]337号),各国有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外汇资金一次性交存本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相应新增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本次采用的折算汇率为11月13日至11月21日期间7个工作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日平均值。
  二、现执行12%存款准备金率的农村合作银行将执行12.5%的存款准备金率。
  三、现执行11.5%存款准备金率的城市信用社将执行12%的存款准备金率。
  四、现执行10.5%存款准备金率的农村信用社将执行11%的存款准备金率。
  五、现根据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要求执行13.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将执行 14%的存款准备金率。
  各有关金融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进行相关准备,合理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做好流动性安排。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要加强监测、全面掌握辖内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状况及近期变动趋势,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合理摆布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对个别金融机构暂时性流动性短缺,可根据其实际情况适时安排再贷款或再贴现予以解决。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此次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工作,确保顺利实施,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及时报告总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