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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外国飞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审批的通知

  第十五条 外国航空公司载运奥林匹克大家庭成员的包机申请,应至少在预计飞行日7个工作日之前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a)航空器所有人和经营人国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传真;
  (b)航空器的无线电通话和通信呼号;
  (c)航空器上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范围;
  (d)航空器机型,国籍标志和注册标志;
  (e)航班号及执行日期;
  (f)航空器预计起飞、到达地点、日期、时刻(UTC时间)、具体的航路和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的航路进出点;
  (g)飞行目的应明确注明“TO CARRY OLYMPIC/PARALYMPIC FAMILY MEMBER FLIGHT”及载运的奥林匹克/残奥会大家庭成员人数。
  (h)接待单位及目的地机场提供地面服务代理公司的详细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包括手机)。
  第十六条 首次申请飞往中国包机的外国航空公司,除应满足第十五条的要求外,还必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英文版):
  (a)航空公司的经营许可及运行规范。
  (b)航空器的适航证明。
  (c)航空器的注册证明。
  (d)航空器的电台许可证明。
  (e)航空器的噪音许可证明。
  (f)航空器的保险证明。
  第十七条 申请加班或包机的外国航空公司可以通过SITA电报或AYFN电报的形式向民航总局提出。
  SITA收电地址:BJSSKCA、BJSCKCA、BJSZGCA;
  AFTN收电地址:ZBBBSKXX、ZBBBCKXX、ZBBBZGZX
  第十八条 外国航空公司向民航总局提交载运奥运会(残奥会)大家庭成员的加班或包机申请时,应将奥运会(残奥会)大家庭成员乘坐加班或包机的证明函和为包机提供机场地面服务的证明函传真至民航总局(传真号码:0086-10-64013829)。
  出具奥运会(残奥、会)大家庭成员乘坐加班或包机证明函的单位:第29届奥组委首都机场场馆运行团队电话0086-10- 64543736传真:0086-10-64593120手机:0086-13501261138电邮:air@beijing2008.cn
  第十九条 民航总局自收到申请人完整的申请材料及起降时刻协调结果后于3个工作日内批复临时加班、包机。
  第二十条 外国航空公司的其他加班或包机申请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其他要求及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对于所有已批准的临时飞行落地许可及临时加班、包机,不得随意更改。但因飞机故障、航路限制、天气、不可抗拒力等特殊原因,需要对已批复的许可进行更改时,由申请人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复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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