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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外国飞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审批的通知

  (n)付费地址及其内容;
  第十条 民航总局自收到申请人完整的申请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予以答复。

第四章 公务飞行落地许可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经营人至少应在预计飞行日前30个工作日通过SITA电报或AFTN电报或传真形式向民航总局提交申请。SITA电报收电地址:BJSCKCA、BJSZGCA
  AFFN电报收电地址:ZBBBCKXX、ZBBBZGZX
  FAX:86-10-87786590,86-10-65135983
  第十二条 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a)航空器所有人和经营人国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传真;
  (b)航空器的无线电通话和通信呼号;
  (c)航空器上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范围;
  (d)航空器国籍标志和注册标志;
  (e)航空器的机型及最大起飞重量和最大落地重量,可利用座位数或者吨位数;
  (f)机组资料和乘客资料;
  (g)航班号/飞机呼号及执行日期;
  (h)航空器预计起飞、到达地点、日期、时刻(UTC时间)、具体的航路和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的航路进出点;
  (i)飞行任务性质和具体的飞行目的(奥运赞助商及与奥运有关飞行,应明确注明飞行目的为“OLYMPIC/PARALYMPIC DELEGATION FLIGHT”。
  (j)国内接待单位出据的证明函。
  (k)接待单位详细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包括手机);
  (l)提供地面代理服务的已获得相应资质的代理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包括手机);
  第十三条 民航总局自收到申请人完整的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SITA/AFTN电报予以答复。

第五章 外国航空公司载运奥林匹克


  大家庭成员临时加班、包机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外国航空公司在其定期航线上载运奥林匹克大家庭成员的加班申请,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a)航空器国籍标志和注册标志;
  (b)航班号及执行日期;
  (c)航空器预计起飞、到达地点、日期、时刻(UTC时间)、具体的航路和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的航路进出点;
  (d)飞行目的应明确注明“TO CARRY OLYMPIC/PARALYMPIC FAMILY MEMBER FLIGHT”及载运的奥林匹克/残奥会大家庭成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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