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根据临时飞行任务性质的不同,将优先安排专机、要客飞行、奥林匹克大家庭成员及奥运赞助商加班、包机和公务机的起降时刻。一般商业及公务飞行的起降时刻通常安排在23:00-次日07:00(北京时间)时段内。
第五条 所有临时飞行的经营人必须与目的地机场、技术经停机场签订地面服务代理协议。
第二章 目的地机场起降时刻的申请及协调程序
第六条 航空器经营人应通过SITA电报或AFTN电报或传真形式向民航总局提交目的地机场起降时刻的申请:
SITA电报收电地址:BJSCKCA、BJSZGCA
AFTN电报收电地址:ZBBBCKXX、ZBBBZGZX
TEL:86-10-87786598、86-10-64012907
FAX:86-10-87786590、86-10-65135983
第七条 目的地机场起降时刻申请的受理及确认
1、自本指南公布之日起开始接受奥运临时飞行的目的地机场起降时刻申请。
2008年3月31日之前申请的,民航总局将于2008年4月15日前确认。
2、2008年4月1日以后申请的,民航总局将于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认。
第三章 外国专机及要客飞行任务落地许可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国家航空器,国家、政府领导人和其他政府要员所乘飞机,申请人至少应在预计飞行日前30个工作日通过外交途径提交落地许可申请。
第九条 申请应包括的内容:
(a)航空器所有人和经营人名称、国籍、地址联系电话,传真;
(b)航空器的无线电通话和通信呼号;
(c)航空器上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范围;
(d)航空器国籍和注册标志;
(e)航空器的机型及最大起飞重量和最大落地重量;
(f)航空器属性;
(g)航空器起飞和到达地点、日期、时刻(UTC时间);
(h)进出国境点及中国境内的详细航路;
(i)飞行目的;
(j)航空器机组成员的姓名、职务和国籍及机长的最低天气标准;
(k)航空器上运载的旅客名单、国籍和/或货物;
(l)中方接待单位名称及其联系人电话;
(m)地面代理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