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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撤诉规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2月 1日起施行。为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撤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撤诉规定》的重要意义
  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不断重视加强和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应当看到,随着时代的进步、形势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救济的期待不断增强,行政诉讼制度在一些方面已经难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其中行政争议解决方式的完善,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社会转型加速、社会矛盾凸显的新形势下,行政争议不仅数量逐渐增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处理新机制,对于妥善处理行政争议,增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理解和信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极为重视,并对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诉讼改革,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撤诉规定》的制定和施行,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规范行政诉讼撤诉,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理解制定实施《撤诉规定》的重要性,在审判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执行中应当注意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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