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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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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编码         ┃  科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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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款 ┃项  ┃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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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3  ┃    ┃ 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 反映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  ┃   ┃    ┃                      ┃(不包括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   ┃ 01   ┃  股份制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        ┃ 中央收入科目。
  ┃  ┃   ┃ 02   ┃  股份制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     ┃ 中央收入科目。
  ┃  ┃   ┃ 03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    ┃ 中央收入科目。
  ┃  ┃   ┃ 04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     ┃ 中央收入科目。
  ┃  ┃   ┃ 0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     ┃ 中央收入科目。
  ┃  ┃   ┃ 0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     ┃ 中央收入科目。
  ┃  ┃   ┃ 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       ┃ 中央收入科目。
  ┃  ┃   ┃ 99   ┃  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   ┃    ┃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对联营企业征收的企业所
  ┃  ┃ 34  ┃    ┃ 联营企业所得税              ┃
  ┃  ┃   ┃    ┃                      ┃得税(不包括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   ┃    ┃                      ┃ 反映对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
  ┃  ┃ 35  ┃    ┃ 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汇总缴纳的企业
  ┃  ┃   ┃    ┃                      ┃所得税)。
  ┃  ┃   ┃    ┃  港澳台和外商投资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   ┃ 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对港澳台和外商投资的海上石油天然
  ┃  ┃   ┃ 01   ┃                      ┃
  ┃  ┃   ┃    ┃所得税                   ┃气企业以及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  ┃   ┃ 09   ┃  其他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   ┃    ┃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对私营征收的企业所
  ┃  ┃ 36  ┃    ┃ 私营企业所得税              ┃
  ┃  ┃   ┃    ┃                      ┃得税(不包括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   ┃    ┃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对国有事业单位、社会团 
  ┃  ┃ 39  ┃    ┃ 其他企业所得税              ┃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 
  ┃  ┃   ┃    ┃                      ┃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   ┃    ┃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
  ┃  ┃ 40  ┃    ┃ 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            ┃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
  ┃  ┃   ┃    ┃                      ┃税。
  ┃  ┃   ┃ 01   ┃  国有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   ┃ 02   ┃  股份制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   ┃    ┃  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   ┃
  ┃  ┃   ┃ 03   ┃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   ┃    ┃得税                    ┃
  ┃  ┃   ┃ 99   ┃  其他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   ┃    ┃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
  ┃  ┃ 41  ┃    ┃ 总机构预缴所得税             ┃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由总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
  ┃  ┃   ┃    ┃                      ┃税。
  ┃  ┃   ┃ 01   ┃  国有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   ┃ 02   ┃  股份制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   ┃    ┃  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预缴所    ┃
  ┃  ┃   ┃ 03   ┃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   ┃    ┃得税                    ┃
  ┃  ┃   ┃ 99   ┃  其他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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