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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税务机关与国库部门在办理总机构缴纳的所得税对账时,需要将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设的目级科目按级次核对一致。
  (四)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中有关跨省市经营企业所得税预算管理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六)分配给地方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及省区域内跨市县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以下分配与预算管理办法。

  附:1.《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内容
  2.《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表

  附1:
《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内容

  一、对101类“税收收入”04款“企业所得税”科目说明及01项至40项作如下修订:
  (一)将04款“企业所得税”科目说明修改为“反映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在01项“国有冶金工业所得税”至39项“其他企业所得税”科目说明末句句号前分别增加“(不包括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删去01项“国有冶金工业所得税”至03项“国有煤炭工业所得税”下的所有目级科目;删去04项“国有电力工业所得税”下01目“华能集团所得税”、02目“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得税”;删去05项“国有石油和化学工业所得税”至07项“国有汽车工业所得税”,14项“国有建筑材料工业所得税”、18项“国有交通企业所得税”下所有目级科目;删去20项“国有民航企业所得税”下的所有目级科目;删去22项“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下目级科目;删去24项“国有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01目“中信集团所得税”、02目“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删去25项“国有保险企业所得税”、27项“国有水产企业所得税”、29项“国有电信企业所得税”、30项“国有农垦企业所得税”下的所有目级科目。
  (三)删去33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下05目“中国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至07目“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11目“深圳发展银行所得税”至76目“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
  (四)删去4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及下设目级科目。将其调至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01目“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02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说明保持不变。
  二、为满足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汇算清缴、退库、调库等需要,在101类“税收收入”04款“企业所得税”下新增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
  (一)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下设01目“国有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02目“股份制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03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99目“其他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科目说明均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二)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由总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下设01目“国有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02目“股份制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03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99目“其他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科目说明均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三)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反映按《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在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和按规定办理的多缴税款退税”。下设01目“国有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02目“股份制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03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99目“其他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科目说明均为“中央收入科目”。
  (四)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反映《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在中央或地方财政统计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时,对本科目不作统计,以免重复计算”。下设01目“国有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02目 “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03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99目“其他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科目说明均为“中央收入科目”。
  三、在101类“税收收入”05款“企业所得税退税”下作如下修订:
  (一)01项“国有冶金工业所得税退税”至34项“私营企业所得税退税”,及99项“其他企业所得税退税” 新增科目说明为“不包括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退税”。
  (二)新增35项“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财政部门按‘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按规定办理的多缴税款退税)”。下设01目“国有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02目“股份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03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99目“其他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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